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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4页.docx

2026-09-08 1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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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2026/09/08

修改日期: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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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0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所从事工种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人、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业资格认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可以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考核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第七条 报名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吸毒史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5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五)在依法开展培训的机构完成安全作业培训,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工种重复申请。 第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考核计划,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考核计划应当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工种、考核地点等内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考核经费、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等情况,合理安排考核场次和各场次考核人员数量。每年集中考核原则上不少于2次。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包括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门科目。技术理论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核。两门科目均考核通过的,为考核合格。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纪律和考核应急预案,做好考核经费、考务信息系统、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的保障措施,规范考场秩序。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从事监考、实操考评、考务信息系统和考核设备设施管理等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并定期对考核场地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核纪律,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存在作弊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核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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