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强制条文 〖CJJ150-2010〗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

〖CJJ150-2010〗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

2020-11-11 14:20:16

5.5.2 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6.2.2 应建立垃圾渗沥液产生量、排出量计量系统,以及水量日报表和年报表制度。 6.2.3 处理后尾水排放的,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6.3.1 调节池、污泥脱水设施等主要恶臭产生源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及抽吸等措施,臭气应经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 2 处理后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6.4.8

强制性条文

5.5.2 调节池、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6.2.2 应建立垃圾渗沥液产生量、排出量计量系统,以及水量日报表和年报表制度。 6.2.3 处理后尾水排放的,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6.3.1 调节池、污泥脱水设施等主要恶臭产生源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及抽吸等措施,臭气应经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 2 处理后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6.4.8 沼气和硫化氢等危险气体应采取控制与防护措施。 6.4.9 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8.1.5 厌氧调试应注意沼气的生产安全,应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应及时排除。

收藏

全文下载

上一篇: 返回列表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推荐

评论 0

收藏 0

阅读数 671

评论

最新上传资料

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