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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35-202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pdf

2023-10-17 10:16:21

规范编号:GB 55035-2023

规范状态:现行

文件大小:2.04MB

文件格式:pdf

实施日期:2023-12-01

分享会员:夏****殇

上传日期:2023/10/17

修改日期:2024/04/02

类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 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 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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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描述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岀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髙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坏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坏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髙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保护范围2

2.2管理维护3

3历史文化名城4

3.1城址环境4

3.2格局风貌4

3.3建(构)筑物4

3.4道路交通设施5

3.5市政基础设施5

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6

4.1环境景观6

4.2格局风貌6

4.3建(构)筑物6

4.4道路交通设施7

4.5市政基础设施7

5历史文化街区8

5.1 街区环境8

5.2建(构)筑物8

5.3道路交通设施9

5.4市政基础设施9

6 历史地段10

6.1保护重点10

6.2设施改善10

7历史建筑11

7.1保护重点11

7.2活化利用11 

1.0.1为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 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 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 化自信,制定本规范。

1.0.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 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 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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