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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取消投标报名!

2022-04-28 14:10:00

分类:建筑业新闻

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了取消投标报名,此外各地也陆续明确“在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可以看出,招投标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未来或将有更多地方跟进。

近日,河源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取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流程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环节的通知。5月1日起执行。

多地取消投标报名

“招投标”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投标报名环节,也就是说投标报名只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操作习惯而已。离了大谱!“盲人和兽医”都来考建造师了

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发改委、住建部等8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

近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

省交易(采购)中心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21年12月1日上线运行后,使用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省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

再明确:

2021年3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通知,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早在2018年,湖北省财政厅就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2021年10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1、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2、投标保证金

缴纳标准:

退还时间: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6、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2021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全省采购领域保证金管理予以规范,治理保证金收取管理“乱象”,强调保证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方式缴纳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证金。

2021年8月3日,我省中小微企业参与采购免除投标(响应)保证金。

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河北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级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子保函)等。

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机构应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河北雄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8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采购活动中交纳投标保证金行为的通知》,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广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中心新发出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

四大亮点: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可见,保证金将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逐步实现多元化保证”。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新制度的推行,涉及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实际效果如何还需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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