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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退出舞台?住建委:试点项目全部取消劳务分包!总包、专包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2022-04-28 11:05:00

分类:建筑业新闻

近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征求《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

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发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我委会同市人社局起草了《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各单位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修改建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电子版发邮箱(联系人:张钢铁、刘岸,联系:13167900278,电子邮箱:1771756825@qq.com)。

附件:《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

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21〕11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引导、企业主导、鼓励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筑工人职业素质为重点,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为实施“建造强市”和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符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大幅提升,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90%以上。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80%以上,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10%以上。全市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50%以上,建筑工人劳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职业认同感、安全感、获得感普遍提升。

(三)试点内容、试点范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以及“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指,具有专业技能水平,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权益有保障,安全生产有保证,有较好经济收入,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的工人队伍。

1.试点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二是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三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四是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五是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六是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七是探索创新其他激励机制。

2.试点范围

(1)试点项目

一是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

二是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号)认定标准要求的技术复杂项目。

以上试点项目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取消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新开工试点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应统一采用评估法进行评标,不得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2)试点区县:(3个区县,待定)

试点区县所有工程项目全面取消劳务分包,全部采用自有工人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试点区县先行先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逐步推广至全市全面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松散,劳务作业范围不清晰,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拖欠问题未得到根治,从业人员门槛低、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不高、老龄化严重、企业归属感差、技能培训不足、劳动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

1.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支持有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建管处、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励支持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或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责任单位:建管处、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2.积极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以作业班组参与施工。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技能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成立以砌筑、钢筋、混凝土、架子工、木工、装配式施工等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保障负总责,专业作业企业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具体负责。(责任单位:建管处、质安处,各试点区县)

二是实行备案登记制。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注册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备案企业基本情况、所从事的工种、工人名单及劳动合同、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等资料。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作业工种,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各试点区县)

三是具备基本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基本的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和各工种班组长必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四是签订劳动合同。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可以使用临时用工,但临时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自有工人总数的10%。(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市安管总站,各试点区县)

五是强化信息化管理。制定全市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登记条件和标准,简化办事流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及时将备案的专业作业企业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我市专业作业企业业绩库,开展专业作业企业诚信评价。整合我市劳务资源优势,打造我市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提升竞争力,走品牌占领市场,向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中心、市岗培中心、各试点区县)

3.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骨干工人队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落实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聚焦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主要任务,建立能够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带工匠”“把脉师”等自有班组长及主体工人队伍,重点培育测量工、检测试样工、特种作业、装配式、智能建造等高技能为主的自有骨干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带班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作业示范和工序检查等工作,主导施工现场班组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场主体)

二是积极发展自有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劳务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发展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用工渠道和用工关系。

以下建筑工人可计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数量。

(1)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

(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3)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专业作业企业股东中至少有一人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层人员)。

(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的建筑工人(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股东中至少有一人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层人员)。(责任单位: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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