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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升降机坠落致6人死亡!住建部追责:总监/项目负责人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总包单位停业整顿!

2022-04-26 11:51:00

分类:建筑业新闻

昨日(4月21日),住建部发布9则处罚文书,共1家企业,8名个人被处罚,分别涉及4起事故,3起“挂证”。

事故1:

2020年5月16日,广西玉林市二环北路玉林凤凰城五期A1标1、2、5楼工程在建工地发生1起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6人亡。

处罚:

事故2-4:

2020年9月29日,颍上县红太阳·十里原乡项目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亡。

2019年11月28日16时,下塘镇凤麟别院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亡。

2020年1月15日,颍上县城南成美·翡翠湾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亡。

3人挂证:

1人在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工作期间,存在监理“挂证”情况。

1人在市城市管理局工作期间,存在一造“挂证”情况。

1人在银行任职期间,存在房地产估价师“挂证”情况。

原文:

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二环北路玉林**园凤凰城五期A1标1、2、5楼工程在建工地发生1起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6人亡。根据《玉林市关于同意玉林市玉林**园凤凰城五期“5•16”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及时配备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规定督促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未按规定组织安拆、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操作后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出具验收合格记录,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我部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号),你单位于2022年2月9日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依据《中华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2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按照《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实际执行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建督罚字〔2022〕18号

杜某政:

2020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二环北路玉林**园凤凰城五期A1标1、2、5楼工程在建工地发生1起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6人亡。根据《玉林市关于同意玉林市玉林**园凤凰城五期“5•16”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督促相关监理人员落实各自岗位职责,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验收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我部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号),你于2022年2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建督罚字〔2022〕17号

肖某明:

2020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二环北路玉林**园凤凰城五期A1标1、2、5楼工程在建工地发生1起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6人亡。根据《玉林市关于同意玉林市玉林**园凤凰城五期“5•16”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履行督促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按规定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施工升降机未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号),你于2022年2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建督撤字〔2022〕35号

于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生产监测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在浙江康森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77号),你于2021年12月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建督撤字〔2022〕34号

王某云:

经调查核实,你在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富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92号),你于2022年1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你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建督撤字〔2022〕33号

严某娟:

经调查核实,2020年2月至2021年8月,你在杭州银行绍兴分行任职期间,违规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绍兴汇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12号),你于2022年3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建督罚字〔2022〕16号

姜某典:

2020年9月29日,颍上县红太阳·十里原乡项目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币。根据《颍上县关于颍上县红太阳·十里原乡项目工地“2020·9·29”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颍政秘〔2021〕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作业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审查、监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不严格,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2号),你于2022年3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建督罚字〔2022〕15号

梁某军:

2019年11月28日16时,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下塘镇凤麟别院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根据《长丰县关于下塘镇凤麟别院项目“2019.11.28”物体打击事故的批复》(长政秘〔2020〕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认真组织实施技术交度、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6号),你于2022年3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建督罚字〔2022〕14号

凌某:

2020年1月15日,颍上县城南成美·翡翠湾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亡,直接经济损失币180万元。根据《颍上县关于成美·翡翠湾工地“2020·1·15”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颍政秘〔2020〕2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管理不力,对各类安全资料存在代签现象,督查不严,施工作业期间,存在脱岗现象,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对此事故负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0号),你于2022年3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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