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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6-2007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2011年版)

2020-11-11 14:21:29

4.0.8 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 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 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 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7.1 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盥洗间。 5.8.8 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9.2 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1 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

强制性条文

4.0.8 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 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 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 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7.1 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盥洗间。 5.8.8 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9.2 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1 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有关规定。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 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 2 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 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 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数值加宽0.5m。 6.1.4 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应采用刚性防滑地面,并满足行李、包裹车荷载的要求,通行消防车的站台还应满足消防车荷载的要求。 2 站台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3 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设置宽度为0.06m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当有速度超过120km/h的列车临近站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7 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2 中间站台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站台宽度。 3 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4 基本站台上的旅客进站口、出站口应设置雨篷并应与基本站台雨篷相连。 5 地道出入口处无站台雨篷时应单独设置雨篷,并宜为封闭式雨篷,其覆盖范围应大于地道出入口,且不应小于4m。 6特大型旅客车站基本站台,根据需要可设置无站台柱雨棚。 7 采用无站台柱雨篷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雨篷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 无站台柱雨篷除应满足采光、排气和排水等要求外,还应考虑吸音和隔音效果。 6.4.5 旅客进站检票口和出站口必须具备安全疏散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1.1 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站台雨篷的防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7.1.2 其他建筑与旅客车站合建时必须划分防火分区。 7.1.4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内的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和办公区、设备区、行李与包裹库,应分别设置防火分区。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不应与行李及包裹库上下组合布置。 7.1.5 疏散安全出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房楼梯净宽度不得小于1.6m; 2 安全出口和走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m。 7.1.6 旅客车站消防安全标志和站房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8.3.2 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与建筑物的形式、室内装修的色彩及风格相协调。 2 车站广场、站台、天桥等室外场所及较高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或由上述光源组成的混光灯;安装高度较低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3 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账交班台、海关验证处等场所宜增设局部照明。 4 候车室、售票厅、集散厅、旅客地道、天桥、行李和包裹托取厅及行李和包裹库等场所的照明,应设置不少于两种均匀照度的控制模式,特大型、大型站的照明宜采用智能化控制装置。 5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6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广场宜采用升降式高杆灯照明。 8.3.4 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 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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