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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91-2012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28

3.3.2 经综合评价后划分的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类、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丙类构筑物。 3.6.1 非结构构件,包括构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结构构件、设施和机电等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7.2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

强制性条文

3.3.2 经综合评价后划分的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类、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丙类构筑物。 3.6.1 非结构构件,包括构筑物主体结构以外的结构构件、设施和机电等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3.7.2 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和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框架结构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 4)钢材应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冲击韧性。 3.7.4 在施工中,当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符合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构筑物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构筑物的场地类别和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等岩土地震稳定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构筑物,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包括黄土、粉质黏土。 4.5.5 液化土和震陷软黏性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为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配筋范围内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增大直径并加密。 5.1.1 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在构筑物结构单元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或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度和9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及双曲线冷却塔、电视塔、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高炉和索道,以及9度时的井架、井塔、锅炉钢结构等高耸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5 构筑物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应按表5.1.5-1采用;当计算的地震影响系数值小于0.12α时,应取0.12α。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5-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周期大于7.0s的构筑物,其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6.1.2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框架和抗震墙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丙类框排架结构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7.7.7 框架梁、柱现场拼接时,应采用等强的拼材与连接件;翼缘采用焊接时,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拼接部位应设置耳板、夹具等定位连接件。 8.2.14 锅炉钢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节的规定。但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应取1.0;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取0;当风荷载起控制作用且锅炉钢结构高度大于100m或高宽比不小于5时,应取0.2。 8.2.15 锅炉钢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梁柱强度验算均应采用0.8外,其他构件及其连接均应符合本规范表5.4.2的规定。 9.1.9 Ⅲ、Ⅳ类场地和不均匀地基条件下的独立筒仓,应采取抗倾覆和控制不均匀沉降的措施。对液化地基,应采取全部消除液化沉陷的措施。 9.2.3 筒仓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料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钢筋混凝土筒承式筒仓、砌体筒仓应取0.8,其他各类筒仓均应取1.0。 2 钢筒仓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0.03,在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0.04。 9.2.15 8度、9度时,钢仓斗与仓底之间的连接焊缝或螺栓及其连接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度时,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分别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0.20g时)和15%(0.30g时);9度时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 2 贮料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1.0。 10.1.3 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0.1.3确定。 10.2.1 井架应按本规范第5章多遇地震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0.2.15 井架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除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横梁应采用0.75,立柱当轴压比小于0.15时应采用0.75,当轴压比不小于0.15时应采用0.80。 2 钢井架立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立柱和横杆均应采用0.75,斜杆应采用0.80。 3 钢井架的斜撑采用桁架结构时,弦杆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0.75,腹杆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0.80。 4 钢井架的斜撑采用框架结构时,柱和梁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0.75。 11.1.6 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6确定。 11.2.8 地震作用计算时,井塔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结构、放置在楼层上的各种设备、固定在井塔上的套架及各种刚性罐道等应采用自重标准值的100%。 2 楼面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应取1.0;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时,应取0.5。 3 屋面雪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5。 4 矿仓贮料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采用满仓贮料时的0.8。 12.2.7 塔筒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塔筒结构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对于结构由倾覆、滑移和受拉控制的工况应采用1.0,对受压控制的工况应采用1.2; ——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表5.4.1水平地震作用为主的分项系数取值,水平向应取1.3,竖向应取0.5;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计入风振系数的风荷载标准值效应; ——计入徐变系数的温度作用标准值效应; 、——分别为风荷载、温度作用分项系数,风荷载应采用1.4,温度作用应采用1.0; 、——分别为风荷载、温度作用组合值系数,风荷载应采用0.25,温度作用应采用0.6。 13.2.8 电视塔的截面抗震验算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其中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3.2.8采用。 17.2.5 支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包括内衬、保温层和管道附件)和操作平台应采用自重标准值的100%: 2)管道内介质应采用自重标准值的100%; 3)支架应采用自重标准值的25%; 4)管廊式支架上的水平构件、电缆架和电缆应采用自重标准值的100%。 2可变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冷管道,应采用冰、雪荷载标准值的50%;对热管道或冷、热管间隔敷设的多管共架管道,不计入冰、雪荷载; 2)积灰荷载应采用荷载标准值的50%; 3)走道活荷载应采用荷载标准值的50%。 18.2.11 浓缩池进行截面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除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半地下式浓缩池应计算满池和空池两种工况,地面式和架空式浓缩池应仅计算满池工况。 2 池壁截面抗震验算时,静液压力的作用效应应参与组合:对于半地下式浓缩池,动土压力作用效应尚应参与组合。 3 作用效应组合时的分项系数,静液压力和主动土压力均应采用1.2,动液压力和动土压力均应采用1.3。 22.2.4 高炉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必须验算下列部位: 1 上升管的支座、支座顶面处的上升管截面和支承支座的炉顶平台梁。 2 上升管与下降管采用球形节点连接时,上升管和下降管与球形节点连接处以及下降管根部。 3 炉体框架和炉顶框架的柱、主梁、主要支撑及柱脚的连接。 4 炉体框架与炉体顶部的水平连接。 22.2.11 进行高炉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除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生产工况抗震验算时,应计入炉内气压、物料和内衬侧压、粗煤气管的温度变形和设备的动力作用效应等。 2 炉体、粗煤气管、球形节点、热风围管、热风主管、通廊、料罐、炉顶设备和内衬等各项重力荷载等产生的作用效应,均应按正常生产的实际情况计算。 22.4.5 重力除尘器和洗涤塔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取值,但除尘器筒体内部正常生产时的最大积灰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1.0。 23.2.2 尾矿坝的抗震计算应包括地震液化分析和地震稳定分析;一级、二级、三级的尾矿坝,尚应进行地震永久变形分析。 23.2.10 对地震液化区的尾矿坝,尚应验算震后坝体抗滑移稳定性。 23.3.5 一级、二级、三级的尾矿坝,应设置坝体变形和浸润线等监测装置。 24.2.4 计算地震作用时,索道支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其竖向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货车或客车的活荷载应取1.0。 2 操作台面活荷载应取0.5,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应取1.0。 3 雪荷载应取0.5。 24.2.11 支架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索系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4; ——索系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取1.0; ——索系作用效应。 24.3.5 格构式钢支架的横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坡度改变处应设置横隔。 2 8度时,横隔间距不应大于2个节间的高度,且不应大于12m;9度时,横隔间距不应大于1个节间的高度,且不应大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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