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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2020-11-11 14:21:25

5.1.3A 5.4.4 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强制性条文

5.1.3A 5.4.4 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B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7.4A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0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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