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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72-201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20-11-11 14:21:39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

强制性条文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3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2.1 主厂房发电机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 6.1.2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4.1 在船厢室上、下闸首两侧沿混凝土塔(筒)体高度方向,每隔6m~10m应各设置一条水平疏散廊道,疏散廊道靠船厢室一端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防火门附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手提式灭火器。疏散廊道的另一端应设置疏散楼梯通往室外安全区。 每个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5L/s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00h。灭火器应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11.2.2 由水库直接供水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从蜗壳或压力钢管取水时,应至少在两个蜗壳或压力钢管上设取水口,且应结合机组或压力钢管检修时的供水措施。每个取水口均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11.2.5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给水量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及用于设备灭火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水轮发电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及其集油坑、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等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40h计算;油罐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50h计算。 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应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容量大于500m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11.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3.1的规定;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露天油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11.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经计算确定,不应小于表11.3.2的规定。 12.1.1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疏散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12.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非地面厂房、封闭厂房的发电机层及其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 2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的疏散走道; 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12.1.10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用送风机应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紧急启动按钮,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12.1.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15m的距离。 12.2.1 所有工作场所严禁采用明火采暖,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严禁使用敞开式电热器采暖。 12.2.2 主厂房采用发电机放热风采暖时,发电机放热风口和补风口处应设置防火阀。 12.3.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电气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2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3电加热器前后两端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 12.3.2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设专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2 排风应直接排至厂外,地下厂房的排风可排至主排风道,且应符合本规范第12.3.5条的要求; 3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单独设置; 4 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送风机及其电动机可采用普通型; 5 通风系统的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6 通风管不宜穿过其他房间。如必须穿过时,应采用密实焊接、不燃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通过式风管穿过房间的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处的空隙,应采用与所通过房间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材料封堵。 13.1.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3.1.2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3.2.1 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疏散)电梯、安全出口处和厂房内重要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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