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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14-2013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20-11-11 14:21:38

3.1.8 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废水收集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采取监测废水收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3.1.10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3.1.12 废水处理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3.6.2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应采取溢出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罐的容积; 2 保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00mm。 3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设有消防设施时,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包括该区域一次消防的用水量。 3.6.3 化

强制性条文

3.1.8 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废水收集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采取监测废水收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3.1.10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3.1.12 废水处理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3.6.2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应采取溢出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罐的容积; 2 保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00mm。 3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设有消防设施时,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包括该区域一次消防的用水量。 3.6.3 化学药剂卸货区应采取泄漏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泄漏收集沟,泄漏收集沟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载货车的全部泄漏量及该区域20min的设计雨水量之和; 2 泄漏收集沟内应采取确保泄漏化学品受控排出的措施。 3.6.4 化学药剂的储存、卸货、配置、投加等场所以及保护堤、泄漏收集沟,应采取防腐措施。 4.1.1 散发有毒有害废气的工艺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储存有毒有害工艺气体、易挥发液体原料、化学品的库房和配送站,应设置全室通风和事故排风系统。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气体净化设施和排气筒: 1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局部排风系统; 2 含有剧毒物质污染源的事故排风系统。 4.2.1 废气污染防治处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废气种类和“不相容”原则设置; 2 有毒废气处理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4.2.4 废气净化系统的选择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应根据工艺废气性质、组成、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2 采用体外再生固定床吸附剂处理废气时,吸附剂更换周期不应小于3个月; 3 有毒废气宜进行源头处理; 4 处理剧毒物质的废气净化系统,应设置备用净化装置; 5 风机的备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4.2.6 排风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风系统风机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根据所服务的工艺设备的负荷等级确定; 2 事故排风及有毒有害排风系统的风机必须设置应急电源。 5.1.1 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不得混合收集、装运与堆存。 5.1.3 固体废物、废液的临时贮存,应根据废物、废液的产出量、运输方式、利用或处理能力等情况,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施,不得任意堆放。 5.1.4 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废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固体废物、废液,应分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5.2.2 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区域贮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废液贮存区域应设置于相对独立且地势相对较低的场所; 2 危险废液应采用罐体收集,贮存区域应设有防渗漏和在线监测设施; 3 危险废液贮存区域应设有漏液收集和其他应急处置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要求; 4 危险固体废物的贮存区应采取防止扬尘、雨水淋溶物料而造成污染物流失污染的措施; 5 散发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设置紧急排风系统,紧急排风系统应采用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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