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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地方规范 DB33/1067-201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33/1067-201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pdf

2023-11-21 15:37:53

规范编号:DB33/1067-2013

规范状态:现行

文件大小:0.76MB

文件格式:pdf

地区:浙江省

实施日期:2013-07-09

分享会员:巴****塔

上传日期:2023/11/21

修改日期:2023/11/2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 用途变更)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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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描述

本规范12.0.1、12.0.2和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第二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二OO八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要求,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统一建 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保证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制定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 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 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 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 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审定。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第四章总 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六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七章消防给 水和灭火设备,第八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九章电气,第十章建筑工程内部装修,第十一 章建筑灭火器配置,第十二章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公 安局消防支队、宁波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湖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浙江省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庆平、严晓龙、周志忠、陶李华、任 君、叶国祥、龚承先、俞颖飞、钟惠 芬、朱 江、姚伟标、许世文、盛 勤、赖庆林、刘学祥、蒋妙飞。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景政治、吴 岩、吕敬建、王靖华、林 鑫、陈卫东、王建民、徐 忠、徐康 辉、朱必镛 。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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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

3.1 一般规定 2

3.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

4.1 一般规定 3

4.2 防火间距 3

4.3 消防车道 3

4.4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4

4.5 平面及空间布置 5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

5.1 一般规定 5

5.2 防火、防烟分区 5

5.3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 6

5.4 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7

5.5 防火门、防火窗 8

5.6 防火卷帘 9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10

6.3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 11

6.4 避难层(间) 12

6.5 消防电梯 12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3

7.1 一般规定 13

7.2 消防水源 13

7.3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4

7.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5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17 

DB33/ 1067—2013

7.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8

7.7 水喷雾灭火系统 21

7.8 水幕系统 22

7.9 雨淋系统 23

7.10 泡沫灭火系统 24

7.11 气体灭火系统 26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28

8.1 一般规定 28

8.2 自然排烟 28

8.3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 30

8.4 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31

8.5 通风、空气调节 32

9 电气 33

9.1 一般规定 33

9.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33

9.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35

9.4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36

9.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7

9.6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1

10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 41

10.1 一般规定 41

10.2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 42

11 建筑灭火器配置 43

11.1 一般规定 43

11.2 建筑灭火器配置 43

12 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适用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抽查比例和判 定规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 用途变更)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本规范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 件实施,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建筑工 程消防验收质量负责。

1.0.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的楼 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1.0.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在工程竣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并经相关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后进行。

1.0.6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有资质规定的, 相关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1.0.7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2.0.1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验收项目。

2.0.2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验收项目。

2.0.3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梁、隔墙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0.4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0.5 见证取样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DB33/ 1067—2013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在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 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1.2 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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