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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水利水电概估预算编制规定2005(84页).pdf

2024-01-18 15: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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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总则 1

第一篇概、预算编制 2

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总投资构成 3

第二章编制依据 5

第三章项目划分 6

第一节 项目组成 6

第二节 项目划分 8

第四章费用构成 10

第一节概述 10

第二节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11

第三节设备费 15

第四节独立费用 15

第五节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18

第五章基础单价编制 19

第六章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编制及费用标准 25

第七章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31

第八章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计算 43

第九章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 45

第十章工程总概、预算编制 46

第十一章概、预算文件组成及概算表格 47

第二篇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 59

第一章概述 60

第二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60

附录: 62

附录一、工程部分项目划分表 62

附录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活费补贴地区分类表》 74

附录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温区划分表》 75

附录四、施工用电、风、水预算价格计算公式 76

附录五、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参考表 77

附录六、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79

附录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80

附录八、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

关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82

总贝I」

一、 为适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需要,规范工程造价 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概(估)预算编制质量,参照水 利部水总[2002) 116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标准,结合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是地方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它是编制和审批地方(含兵团)水 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依 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三、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地方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中央在新疆投资与部属行业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利 川外资项目的水利工程,仍按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 算编制规定》标准执行。

四、 设计概(估)预算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执业资质,编制 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认真研究市场价格,如实反映设 计和编制深度及工程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五、 概(估)预算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水利水电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编制 文件的扉页必须有持证上岗的造价管理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岗位专用章,否则视 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査或审批。

六、 设计概(估)预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设计概算 在工程开工前,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国家政策及价格水平有较大变化时,应 根据开工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重编报批。

七、 本规定只适用于编制工程部分(枢纽工程或引水、灌溉、河道堤防工 程)的概(估)预算,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的投 资应按相应规定编制并汇入工程总投资。

八、 本规定由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一篇概、预算编制 

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总投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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