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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pdf

2023-09-01 14: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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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年 5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 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 2016年 5月1 日起执 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 号)、《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4〕50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 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 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 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23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 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 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 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 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 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 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 值税,自结息日起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 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 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 年1-4 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 与 2016 年 5-12 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 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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