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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试行)(64页)

2023-04-03 15: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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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江西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试行)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艺厅等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场所)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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