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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发生了一起因优化地库产生的坍塌事故,建设单位将地库结构类型由原来的有梁楼盖,优化成无梁楼盖,钢筋含量指标由150-175kg/㎡减为105-115kg/㎡。
设计院不愿意更改原设计,建设单位立即发文称:“如有未按时提交图纸及所提意见未回复或未修改及修改不完全等情况,我司保留对贵司的索赔权利。”迫于压力,设计院就范。
园林作业时,因为优化过度,结构类型不合理,回填土时出现结构塌陷,最终,建设方拉着施工、设计、监理一起受罚。
据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地下一层顶板部分板柱节点处冲切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压力修改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独立车库的钢筋用量由150-175kg/m2减为105-115kg/m2。 1.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疏于工程管理。 一是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独立车库进行设计优化,依据监理单位“车库顶板建议采用无梁楼盖体系(设计单位原先设计的为梁板体系)和独立车库的钢筋用量进行限额设计(由150-175kg/m2减为105-115kg/m2)”的车库优化设计意见,在2015年6月29日发给设计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提出“如有未按时提交图纸及所提意见未回复或未修改及修改不完全等情况,我司保留对贵司的索赔权利”,设计单位迫于其压力修改设计。在此环节,建设单位存在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 ...... 2.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违规聘用设计人员。 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 4名设计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备案的项目负责人杨某明平均每个月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时间约占本月施工时间的40%。 存在A-E地下车库顶板回填土安全技术交底部分被交底人员签字非本人所签,由他人代签的行为。 4.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不到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项目经理未到岗事宜,对此情况监理单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1建设单位
1)处以30万元罚款。
2)从2018年3月21日起,限制其3年内在北京市承担新的保障房建设项目。
3)承担因 A-E地块地下车库坍塌造成的拆除、重建等工程费用以及因 A-E地块地下车库重建造成的安置房延期交付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成本。
2设计单位
1)处以3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六个月。
2)限制3年内在本市承担保障房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3)对违规聘用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公司法人及该项目的结构专业负责人和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和二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3施工单位
1)对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2)给予记分处理。
4监理单位
处以3万元罚款,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处0.15万元罚款。
调查报告原文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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