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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4-03-26 10:11:13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组为河南省建设总公司,2008年改制为河南省建设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近年来,建设集团因自身发展迟缓、业务模式落后等原因,发生危机后无法自救。后建设集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郑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

分类:建筑业新闻

作者:网络综合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组为河南省建设总公司,2008年改制为河南省建设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近年来,建设集团因自身发展迟缓、业务模式落后等原因,发生危机后无法自救。后建设集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郑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

截至审计基准日,建设集团全部资产市场法评估值为7.3亿元,清算状态下评估值为7.2亿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共528笔,确认债权金额为13.8亿元,待确认债权共69笔,涉及债权金额为5.4亿元。

2019年8月7日,建设集团管理人申请许可建设集团继续营业,郑州中院于2019年9月2日决定准许建设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河南建设集团托管工作组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9年10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11月、2020年1月分别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2020年1月2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他债权组和出资人组通过。2020年4月30日,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7月21日,郑州中院裁定批准建设集团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建设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仍有大量挂靠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供应商、农民工、购房户等众多利益群体,如果简单适用破产法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的规定,必然导致项目停工,将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为此,郑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创设预留共益债模式,实际施工人对重整前已支付到建设集团账户内的挂靠工程款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重整期间的挂靠工程款属于共益债务,以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成功解决了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问题,保障了实际施工人利益,降低了未来在建工程因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带来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在建工程平稳运转。此外,为了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设计了短期一次性清偿(清偿率低)和长期留债清偿(清偿率高)两种不同的清偿方案,并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满足债权人不同清偿需求,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审理期间,合议庭多次联合省政府国资委共同召开管理人、托管组、建设集团、法律服务团队、审计服务团队、评估服务团队联合会议,强化“府院企”三方联动,日事日结,无缝连接,及时高效解决了遇到的各种问题困难。

典型意义

建筑企业破产案件重整成功的案件较少,可借鉴经验不多。建设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创设预留共益债模式,解决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设计不同清偿方案,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将行政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处理了一个又一个难题,化解了19.71亿元债务,保住了建设集团的宝贵施工资质,保障了在建运行的13个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设、劳务、设计、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方面的近600家企业、2000余名农民工和1700余名购房者的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建筑企业重整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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