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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浙江一工地钢梁坠落砸向工人!

2023-12-02 12:15:53

2023年3月7日,浙江省新昌县澄潭镇左于村的架空绿道工程工地上发生一起架空绿道钢梁坠落事故,1人死亡。

分类:建筑业新闻

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浙江省新昌县澄潭镇左于村的架空绿道工程工地上发生一起架空绿道钢梁坠落事故,1人死亡。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新昌县十九峰基础设施提升工程“3.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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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

一工人操作挖掘机往后退时,因场地狭窄,二臂不慎碰到钢梁,导致钢梁往里侧翻落,翻落的钢梁同时又将左右两根钢梁扯落,将工人砸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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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

挖掘机操作员李梦飞操作挖掘机时碰到未焊接固定的架空钢梁,引发左右相邻钢梁同时坠落,砸伤焊接作业人员王清泉,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同一场所人机交叉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挖掘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的碰撞风险未开展辨识

2、作业场地狭窄。挖掘机作业场所位于河道边,且架空钢梁高度仅 2M,挖掘机旋转及进退在狭窄范围内开展,存在较大碰撞风险。

3、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作业指挥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管理培训,对挖掘机作业存在的风险预估不足,在钢梁未完全焊接、作业场地狭窄、焊接作业人员在附近作业的情况下,安排挖掘机进行填土作业。

4、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已经发现人机交叉作业存在的风险隐患,但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兴厦公司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挖掘机填土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场地狭窄、机械臂作业高度不足、指挥人员未经专业培训等因素导致的碰撞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兴厦公司工程科科长吕辉,在主持兴厦公司架空绿道工程施工期间,未督促、检查架空绿道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建议有权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其给予撤职处分

3、正一公司劳务管理负责人甄海斌,在具体组织劳务施工作业中,既是现场施工组织者,又是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施工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建议新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景成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杨军英,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监理责任,建议新昌县住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兴厦公司安全员黄垚,未及时检查、督促和消除事故隐患,履行安全员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兴厦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6、挖掘机操作员李梦飞,在填土作业中操作失误,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正一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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